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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时间: 2023-10-07 15:17:03 |   作者: 新闻

  鉴定意见是为了弥补法官对法学外专业相关知识的欠缺,引入具有专业相关知识的人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形成的证据。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的专门性事项做鉴识、分析、对比后提出的书面意见。比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律量化为: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另外的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做综合审查、推理、判断。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做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BAC鉴定意见(名称不同,比如有的叫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判断,表达的也是个人的意见,在一般案件中它只是证据的一种。但是在醉驾案件中可以说是否入罪就仅仅依靠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但决定了是否会被定罪,还决定了如何量刑,这是很可怕的。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辩护人必须要知道检验判定的结论的“前世今生”,对于该结论的相关因素进行360度审查,以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

  以下均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BAC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内容为: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经营事物的规模、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方面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鉴别判定程序违反规定……。

  对以上审查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对人、物、程序,结合相关规定作以下列举(对于检验判定的过程和方法的合法性审查另文详述)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资质。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1.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 是不是满足《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制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此类鉴定机构需要个案审查不展开讨论。

  2.对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别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的应用》等相关规定。

  注意:要求鉴定机构须具备每项司法鉴别判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别判定人、经营事物的规模。强调一下这是强制性规定,如不能满足人数的最低要求或者超范围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的BAC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对于鉴定人,是不是满足《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别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2005年制订实施的《司法鉴别判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有没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司法鉴别判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别判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第四,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名称。相对应: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五,涉及重新鉴定的两名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见《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第32条。

  1.血样 是不是满足《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无源医用冷藏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一,送检途中临储无源医用冷藏箱是否合规,血样保存温度能否保障正常区间;

  2.器材 对于检验判定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使用的主要器材是不是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NS公布最新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等规定的要求。

  第三,器材和仪器的检定、检验、校正、校准周期。校正与校准是有区别的。如气相色谱仪的校准周期是两年一次,超过两年一天就属于违反规定。

  包括血样采集、保存、送检的程序、对血样进行检验确定的程序是不是满足《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处理》《道路交互与通行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验证的方法》等规定。

  第六,检验判定的过程是否合规(有时需要结合工作底稿、移交鉴定材料登记表实时记录等资料做)。具体见下篇《如何审查BAC的鉴定过程》

  具体的审查方法主要是直接的文书审查、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检索、通过对出庭鉴别判定人员发问。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形式、内容的审查,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察觉缺陷进而否定其合法性和途径之一,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检索,是为辩护观点提供法律依据。而通过办理多例具体案件才发现,结合对鉴定人在法庭上进行发问对合法性审查的效果更好,通过发问可以更直观的向法庭展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发问的方法、发问的问题设计、发问前的准备、发问的技巧等等辩护人掌握的程度会有不同,当庭发问可以让法官直观感受到存在的问题,有时辩护律师的一句“审判长,辩护人不需要对鉴定人再进行问话了”,可能就已经能够证明存在的问题了。

  围绕鉴定意见会发现涉及到很多的专业问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个别理论问题的争议还会长期存在。醉驾案件有时害人、害己,希望醉驾案件慢慢的变少,办案机关在办案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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