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省财务方案每年组织1亿元作为补偿资金;从上一年7月起,省生态环境厅等部分对各设区市施行季度查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匀浓度季度同比改变状况为查核目标,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务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省环境保护部分、省财务部分依照特定公式对各设区市施行季度查核,每季度依据查核成果确认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末一致清算。公式中,上年同季度PM2.5均匀浓度与本查核季度PM2.5均匀浓度之差、上年同季度PM10均匀浓度与本查核季度PM10均匀浓度之差是重要数据,决议收入或开销生态补偿资金。
PM2.5和PM10 的污染物查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对上年度空气质量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赏。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进,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赏。
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告诉》(皖政办秘〔2018〕30号)要求,现将2019年第四季度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成果通报如下:2019年第四季度,全省16个市发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算计962万元,其间,11个市取得生态补偿资金,3个市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省财务将按年对各市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其间我市取得补偿最多,达270万元。依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省财务方案每年组织1亿元作为补偿资金。从上一年7月起,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分对各设区市施行季度查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匀浓度季度同比改变状况为查核目标,树立查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细颗粒物不降反升的市,向省级财务上缴生态补偿资金,上缴资金归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进的设区市。我市取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将用于改进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继续改进我市空气质量。